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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09: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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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IP:湖北襄阳 来自: 湖北襄阳
4月22日,枣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史某继续按照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史某毁林案件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履行植被恢复义务;逾期未履行责任的,承担恢复费31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日,史某明知平林镇杜湾村一组架子山由周某承包经营且已办理林权证,在未经周某同意、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姚某雇请工人砍伐了杜湾村一组化工厂对面山坡上的30棵松树。后姚某拉到枣阳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予以销售,其扣除运费和人工费后,将剩余钱款通过微信转给史某。7月5日至11日,史某又多次安排雷某等人前往架子山南山洼砍伐松树,累计砍伐松树达145株。
经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认定,采伐林木蓄积共计35.3775立方米。
案发后,史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赔偿款6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时,史某的亲属还对被砍伐的位置进行植被恢复,共补栽湿地松1000株。
法院判决
4月13日,枣阳法院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史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木所有权人许可,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史某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依法公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系正当履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职能,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史某在收到本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守护身边的绿水青山,要增强保护意识以及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同时,若发现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等举报,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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