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11-29 14:38:30
|
查看: 9047 |
回复: 40 IP:湖北 来自: 湖北
农家女孩在家里玩溜溜球,
不小心把球踢进了邻居家院子。
在她私自进入邻家院里找球时,
不慎掉入枯井受伤。
因为赔偿的问题,
女孩的父母与邻居的两个子女对簿公堂,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近日,
该案经襄阳、枣阳两级法院审理,
最终有了定论。
15岁的女孩小丽家住枣阳市南城董岗村。2019年7月20日,小丽在家玩溜溜球,溜溜球从窗口弹出掉在隔壁老陈家院里。当小丽进入该院里寻找溜溜球时,不慎掉入院里一枯井中。
事故发生后,小丽的父母在邻居们的帮助下,将小丽从枯井中救出,并送至枣阳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小丽伤残等级为九级。
小丽的父母与老陈两子女协商赔偿无果,最终闹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9万余元。
老陈的两个子女则辩称,被告无过错,原告私自进入被告家中院里,且原告进入被告家中所经过两栋房之间的夹缝墙系原告的父母改建房屋时扒掉,扒掉后,原告的父母也没有将其恢复原状,导致原告受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房屋是二被告父母的房屋,其父母去世后二被告也没有居住,也不存在管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家政经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老陈院子靠原告家的餐厅窗户处有一枯井,平时用井盖盖着,井盖用自行车钢圈做外缘水泥浇筑,直径约65cm左右,井口直径约63cm左右,井盖放置不正在外力作用下可侧翻。
庭审中,法官试图调解,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协议,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系小丽为捡拾掉在隔壁老陈家院子里的溜溜球,擅自从两家之间夹缝处进入老陈家院子里,不慎踩翻井盖掉落枯井受伤,小丽作为15岁的初中生对道德及风险的认知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私密的院子,在捡拾溜溜球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踩在井盖上导致侧翻掉入枯井中受伤,对其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其父母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老陈家中井盖与井口直径距离相差不大,稍有疏忽放置不正,受到外力作用极易侧翻,存在缺陷,对其家人或外人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且其家中院子并未完全封闭,在其与隔壁严某某家房屋之间有夹缝,外人可通过夹缝进入其院子,无法完全排除外人进入,老陈死亡后,两个子女作为老陈的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从老陈死亡之日继承开始,二人并未放弃继承权,应对继承的房屋行使管理权,二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房屋未完全封闭及井盖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导致擅自进入该院踩到井盖侧翻掉入枯井内的小丽君受伤,二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老陈建房在前,严某某建房在后,原来两家之间有隔墙保护,各自空间独立,后严某某建新房时隔墙被拆除,尽管严某某否认拆除隔墙,但双方均未在两家夹缝处再次隔断,两家对夹缝隔断均持放任态度,导致结果发生,均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老陈院子不是开放的公共场所,两个子女仅是继承人且身在外地无法实时监管;小丽为未成年人,缺乏成年人的认知,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被告老陈两个子女承担10%的责任,小丽的父母承担90%的责任。
综上,7月8日,枣阳法院一审判决老陈两个子女赔偿小丽各项损失3625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