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枣阳至潜江高速公路襄阳北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1〕93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3月19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上垱村村民委员会、赵垱村村民委员会、草堰村村民委员会;枣阳市种兔场;枣阳市太平镇姜庄村村民委员会、袁寨北街村民委员会、袁寨南街村民委员会;枣阳市新市镇王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西李湾村村民委员会、钱垱村村民委员会、王老湾村村民委员会、钱岗一村村民委员会、姚棚村村民委员会、白露村村民委员会、杨庄村村民委员会、邓棚村村民委员会;枣阳市鹿头镇翟庙村村民委员会、白庙村村民委员会、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方湾村村民委员会、邓店村村民委员会、吉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吉岗村村民委员会、朱堰村村民委员会;枣阳市刘升镇谢湾村村民委员会、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杉树林村村民委员会;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杨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柏湾村村民委员会、万楼村村民委员会、冯楼村村民委员会、耿桥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上垱村、赵垱村、草堰村;枣阳市种兔场;枣阳市太平镇姜庄村、袁寨北街、袁寨南街;枣阳市新市镇王大桥村、西李湾村、钱垱村、王老湾村、钱岗一村、姚棚村、白露村、杨庄村、邓棚村;枣阳市鹿头镇翟庙村、白庙村、张庄村、方湾村、邓店村、吉河社区、吉岗村、朱堰村;枣阳市刘升镇谢湾村、榆树村、杉树林村;枣阳市兴隆镇红花村、杨楼社区、柏湾村、万楼村、冯楼村、耿桥村。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275.686公顷(其中耕地182.558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25.1412公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17.01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9.2317公顷;将国有农用地0.071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29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2896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5.58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项目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它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