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肉包 发表于 2021-7-28 11:20:42

大风刮倒模板砸伤民工,致其十级伤残.....枣阳法院判了!

50多岁的胡某某正在工地干活
不料因突起大风
模板盒子被刮倒将其砸伤致十级伤残。

近日,
枣阳法院对这起
大风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依法判决周某某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10.8万余元,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枣阳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工程,并将该项目中的模板工程发包给周某某木工组施工。

当年5月26日,建筑公司枣阳站项目部与周某某、钟某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并约定了相关安全管理目标等事宜。周某某在施工中雇请吴某某为其提供劳务,吴某某又介绍胡某某来做小工,日薪200元,工资由周某某发放。

7月30日下午,周某某之子周某与吴某某、胡某某接着加固上午做好的通气孔模板盒子,吴某某在外面递材料,周某、胡某某在里面加固。13时35分,天气忽变,开始刮起了大风,模板盒子被刮倒,将胡某某砸伤。胡某某被送往枣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5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周某某雇请胡某某为其提供劳务,胡某某在加固通气孔模板盒子过程中,因突起大风,模板盒子被大风刮倒,将胡某某砸伤,周某某作为施工单位模板工程单项工程承包人,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恶劣天气未提前预警并采取停工等措施,而是让胡某某等人继续加固施工,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对胡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胡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关注天气变化,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并及时停工,对该事故也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综合分析判断确认,胡某某自担10%的责任,周某某承担90%的责任,建筑公司与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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